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收继婚是怎样的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收继婚是怎样的
婚姻是神圣的。对于传统中国来说,婚姻更为庄重,备受瞩目。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自古以来对婚俗的要求就很严格,每一个细节都不能马虎。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领养婚姻是怎样的?我们来看看民族文化。
“收养婚姻”又叫“夫兄婚姻”和“妻兄婚姻”。也就是说,当丈夫去世时,女人必须把遗产传给亡夫的兄弟。已故丈夫的兄弟也有权利和义务娶她(这个词来自拉丁语levir,意思是“丈夫的兄弟”)。这种婚俗出现在原始社会晚期的母系氏族,在古今许多民族中广泛流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族、独龙族、怒族、景颇、佤族、彝族、毛南族、赫哲族、哈尼族、苗族、壮族、布依族、黎族都有这种习俗。中国史书记载有“过继婚”,也叫“过继房”。这种婚俗在匈奴、乌孙、乌桓、鲜卑、突厥、西羌、契丹等古代民族中普遍存在。从历史发展来看,收养婚姻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
在中国古籍中,“收养”一词是《元典章户部收继》年开始出现的,所以很多人认为收养是蒙古族的一种婚姻习俗。元朝统一中国后,收养开始在汉人中流行,也就是说汉人的收养习俗受到蒙古族的影响。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恰当的,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原因是中国一直否认采用按部就班的婚姻,但这种事情在个人的特殊行为中是不可避免的。
一夫一妻制之后就出现了领养婚姻。在此之前,社会婚姻形式是以妻为生,一男一女。在一夫一妻制的早期,女性的父母从住在妻子家里变成住在丈夫家里,总有一种赔钱的感觉。他们认为现在白娶女儿不划算,对男方来说也不太便宜。男人也觉得娶老婆不仅能让自己得到配偶,把自己组织成一个家庭,还能增加一个劳动力,家庭在经济上要给老婆一定的补偿。
这种补偿使女方家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种补偿性婚姻使妻子一嫁入婆家就成为丈夫财产的一部分,不能再随意离开婆家,否则就返还经济补偿。而且为了保持氏族内部的财产,一旦丈夫去世,妻子不得嫁给氏族以外的任何人。这样做,一方面,婆家就不用为其他男人结婚支付补偿费;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她管辖的财产不会流出。这是领养婚姻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
一夫一妻制以后,血统由女性变为男性,妻子和母系的权利和地位就丧失了。女人的孩子从自己的氏族转移到丈夫的氏族。在这种血统改变之前,她自己氏族的成员占据了她家族的大多数,这就给了母系一方足够的力量,从而使女性成为家庭的核心。
改变后的她在婆家最孤立,大大降低了一个女人的地位,阻碍了她在社会地位上的进步。在富裕阶层,女性被迫与世隔绝,婚姻的首要目的是在合法婚姻下生孩子,这让我们看到女性地位的下降是采用婚姻制度的另一个社会基础。
一种婚姻制度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习俗,而且对人们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作用,即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收养作为一种婚姻习俗,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比如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羌人仍然保留着家庭中的收养婚姻,即所谓“父亲没有妻子,继母没有,兄弟有了妻子,就有了妻子”。
对种姓的繁衍和家庭稳定的维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国寡种众”。根据历史资料,采用的婚姻制度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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