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周公之礼,周公之礼的典故_奇闻异事

我们现在都在说周公的礼,但历史上其实有一个关于周公的礼的典故,周公的礼主要是夫妻之间用的,但如果是情人,就不可能用这个词,那么周公的礼是什么,周公的礼的典故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
什么叫周公之礼,周公之礼的典故
周公之礼的典故
西周初年,天下没落,民间婚俗混乱。
为明德新民和周公自己制定礼仪。从婚礼开始,周公对当时男女交接的混乱局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他把男女从充当媒人到结婚分为七个环节,即接受礼物、索要姓名、接受礼物、索要请柬、欢迎亲人,并对每个环节都作了详细细致的规定,统称为“婚姻义七礼”。
这第七个仪式,邓伦(——),是一对和谐夫妻的婚姻,包含着引导新婚夫妇按礼行事的意图。其乐器以男女为主,以覆盖全地球为原则。所以阴阳和谐,干坤有序,卫纲规整,子孙众多。
邓伦:交配的雅称。原本是儒家术语,后来被佛教徒借用。
儒家:《论语八佾第三》:要学儒家,就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到有德有德。
佛教徒:求子三要素 一是保身节欲,二是修身养性,打好基础。三子善教,克随流。
邓伦虽然指性交,但只用于夫妻之间。只有有婚姻状况的男女才可以用邓伦这个词,恋人不能用。
周公之礼的意义是什么
相传西周初年,男女滥交,但周公发现这是不可能的,于是规定男女婚前不得随便发生性行为,婚礼当天除外。后来,人们称之为“周公之礼”。
周公之礼,夫妻关系
就其构成而言,主要包括假设和处理两个部分,而制裁(现代法理学术语)很少明确规定。这说明“刑”与“礼”在西周是分离的。“刑”与“礼”之争,一直是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我看来,它们不是同一个概念,但也不是对立的概念。如果说说应该由假设、对待、制裁三部分组成,那么春秋以前,中国历史上的礼与刑是一致的,是逻辑的、因果的、顺序的,是同一个范畴的两个组成部分(与刑同一个层面上有“兵”)。刑礼分离的法律特征在西周史记中尤为明显。《周礼》和《仪礼》是关于假设和处理的特殊规范,通常不涉及制裁。此外,西周的《刑书》(即《九刑》)(已失传,从《吕刑》可以看出)对刑罚制度有具体规定。刑礼分离是周公“德治”和“礼制”政策的重要内涵。礼的目的是“加强”和“保护”。因此,预防犯罪应该是周“礼制”的创新。一方面,他用怀柔的强化规范——“礼”掩盖了残酷的强制性规范——惩罚和军事伐伐伐;另一方面,他利用人们普遍存在的虚荣和自尊心理,按照宗法制度强行划分人们的阶级等级,并引申出“礼不下于庶人,刑不上于博士”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礼是贵族阶级的提升,刑是平民阶级的耻辱。从法律意义上说,礼仪是“民之易”的保障,惩罚是“非夷”的耻辱。
根据调整后的社会关系,周公的仪式是与个人行为、生活方式、政体、组织及其附属实体相关的物质规范,是治标不治本的“法人神圣”的个人法律规则。
周公之礼的传承历史
结合第一民族婚姻的发展历史来考察这类民间传说似乎是合理的。考古发现,如半坡、马家窑等文物,都有模拟葫芦整体和纵切面的陶瓷物件,有人认为这是人类最初的交媾符号;在长期的习俗实践中,葫芦往往起着男女结合的象征作用。比如有的地区,男女洞房花烛夜,婆婆送给媳妇葫芦形的“礼物”,既有暗示女性的莲花,又有表达男性的突起;有的地区,女孩子结婚要穿绣有葫芦的面料;在一些地区,洞房房梁上挂木勺的习俗很流行,这也可以看作是瓢的演变。此外,后人常把与一对夫妇合租称为“周公之礼”。虽然很戏谑,但也说明古人很重视这件事的伦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