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的转让问题_起名取名

记者:姓名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利的客体,即名称,可以转让。能说说这个问题吗?谈:名称可以转让,这是各国立法的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也承认商号等姓名权的转让为法律行为,允许姓名权主体按照一定程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姓名权。在我看来,姓名权的转让有几种:第一种是姓名权使用权的部分转让。双方根据名称的使用达成协议,允许名称使用权的受让方部分使用该名称,即成立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名称使用部分转让的性质是名称使用合同。首先,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合同。其次,这种行为的内容是用名字而不是借用。该名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由当事人约定。再次,可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行事。如有争议,我们也可以根据协议和合同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名称使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名称持有人和名称使用者,其他人不能确立合同的主体。名称使用合同的对象是名称的使用。一个名称的权利持有人部分地将其使用该名称的权利转让给用户,用户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名称。名称使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有偿姓名使用合同是一种两种服务合同。双方就名称的使用和报酬达成一致,并相互分享权利和义务;无偿使用姓名权的合同是单方合同,使用者有使用该名称的权利,而名称持有人有义务允许使用者部分使用该名称。如果用户违反协议,域名持有者有权终止合同。名称使用合同是一种约定合同。双方同意,采用书面形式,登记后生效。需要强调的是,名称使用合同具有转让人身权的性质,承诺使用自己名称的名称持有人,如果误认为使用人是名称持有人而进行交易,应当对交易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姓名权的转让。姓名权转让是指姓名权利人将其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其效力是受让人成为姓名权的主体,让与人丧失姓名权。姓名迁移有两种理论:绝对迁移和相对迁移。绝对转让更符合名义换权利转让的性质,有利于维护商业秩序和民事流动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名权转让后,转让方丧失姓名权,在该名称登记的区域内,转让方不得再次使用该名称,也不得再次重新登记该名称,用户是侵权行为。姓名权的受让人接受姓名权后,可以继续使用该名称,成为姓名权利人。受让人接受姓名权时,应当与原姓名权人协商如何处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业务和名称一并转让的受让方也应当承担清偿转让方因业务发生的债务的责任。转让方的债权人向受让方清偿转让方因业务发生的债权时,付款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付款才有效;受让人清偿债务并收到付款后,可以将其后果转移给转让人。三是姓名权的继承。姓名权虽然不是无形财产权,但具有某种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同时,对于作为法人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由自然人组成的特殊实体,它们的特点是自然人及其群体。商业实体的自然人死亡时,其财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企业时,发生姓名权的继承。我同意t
作为公有制企业法人,由于其公共性,在亲属法中不具有身份权,因此不存在名称权的继承问题。当一个企业撤销,另一个企业继承名称时,其性质是姓名权的转让,而不是姓名权的继承。